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彩票的市场竞争力,规范电脑型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的布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申办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的原则规定》和《关于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网点”布点控制距离的调整意见》(浙体彩管字[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温州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适用本《管理办法》(即开型体育彩票布点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销售网点是指经温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批准设立的,专营或兼营中国体育彩票的投注站点,销售网点由市中心核发中国体育彩票销售许可证,并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销售网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票”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有序布点的办法,做到按章审批。
第五条 市中心负责温州各县(市、区)销售网点开办的申请受理、审核、验收、签约、培训和运行等工作,并制定本市销售网点布点的实施细则、工作程序。市中心应按照《温州市体育彩票新增销售网点设置审核表》组织审核。
第六条 销售网点设置应结合温州各县(市、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状况、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核。鼓励到尚未开展体育彩票销售的乡镇和城乡结合部开设销售网点,鼓励自有营业用房产权的人员开办销售网点。
第二章 设置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的条件
第七条 开办销售网点的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且具有温州县(市、区)户籍,遵纪守法,热心体育公益事业,懂经营、善管理;其从业人员须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且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良好信誉,年龄在45周岁以下,18周岁以上(男女不限)。同时,申请人及从业人员均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懂电脑操作。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及可供抵押的资产,具备相应的兑奖、销售流动资金,并能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亲自参与销售网点的经营和管理,在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对具备自有营业用房条件的申请人,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申办经营场地必须位于市场和经济氛围活跃、周边人口相对较多、适宜增设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的区域,在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对尚未开展体育彩票的区域,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与原有旗舰网点(营业面积20㎡以上)之间的可行进距离应保持在300米(含)以上,城区、人口经济大镇和工业区销售网点之间的可行进距离应保持在200米(含)以上。
第十二条 销售网点经营时间每天不得少于12小时,除国家规定的停售时间外,一般情况不得擅自无故停止销售,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停业,需事先报市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停售并做好相关告知工作。
第十三条 销售网点营业场所应相对独立,环境宽敞整洁,通风、干燥、无污染源,不能暴露在太阳光的直射下,并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销售网点应配置调节室内温度、湿度和防火安全的设施、设备,申办经营场地必须具备确保安全、正常供电的220V接地电源,能安装固定电话、电信ADSL宽带。
第十四条 销售网点分为“专营店”、“店中店”两种类型。为提升中国体育彩票的品牌形象,并创造良好的交流和营销环境,更好地服务彩民,提倡开设“专营店”,尤其是新增城区、乡镇网点,均须符合该要求;对具备“专营店”经营条件的申请人,在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销售网点设置的营业场所面积要求: (一)“专营店”分为A、B两种等级。A级“专营店”应设立独立的彩民活动专区,其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B级“专营店”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二)“店中店”应有独立的经营区域,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能摆设各类体彩设备(销售柜、中奖公告牌、信息栏等)。
第十六条 销售网点设置的视觉形象要求:按照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制定的销售网点视觉形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装修布置,做到统一格局布置、统一视觉形象、统一文字口号、统一标志图案、统一色彩标准和统一字体标准。网点内广告的宣传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申办和布设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布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市中心按照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在“温州体彩网”上发布增点公告,接受社会报名。
第十八条 市中心根据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拟在我市新增布点的数量,按照市场原则,提出我市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空白区域和区域拟增设网点的数量。空白区域确定的原则为该区域周边较大范围内没有体育彩票销售网点,且人口较为密集。
第十九条 增点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增点公告发布的有效申请时间内递交申请,其它时间不接受申请。
申请人从“温州体彩网”上下载“温州市体育彩票新增销售网点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箱地址:wztcsq@163.com。在递交“温州市体育彩票新增销售网点申请表”时,申请人应按以下格式填写邮箱主题栏,“编号—拟设区域—申请人”。例:“编号:01,拟设区域:瑞安市飞云镇,申请人:李四”,即“01—瑞安市飞云镇—李四”。
第二十条 市中心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到申请实地进行勘察,按照择优录取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上报省中心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同一空白区域内若只有一名申请者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成为该区域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网点布点的业主。
同一空白区域有多名申请者,按照择优录取原则,属地户口优先、自有营业用房产权并本人直接参与经营者优先、开设A级专营店优先、人口密集和经济活跃优先,若符合申请条件的且具备同等条件的,市中心将组织采用抽签或者摇号等形式产生最终的网点业主。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通知拟新增网点业主携带本人身份证、经营店面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凡属租赁用房,须保证三年以上有效合同期)、销售员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予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拟新增网点必须自批准筹建之日起五天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市中心将取消其拟设销售网点资格。筹建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市中心提出现场验收申请,市中心组织人员按照《温州市体育彩票新增销售网点设置审查表》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三条 拟新增网点交纳体育彩票销售代理设备抵押金后,到市中心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拟设销售网点的代理销售人员必须接受市中心举办的中国体育彩票代理销售员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体育彩票代理销售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销售网点,自开通运行后必须按照《代理销售电脑体育彩票合同书》、《代理销售电脑体育彩票的补充合同》、《浙江省中国体育彩票销售代理担保合同》、《浙江省体育彩票销售手册》和《温州市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体育彩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严禁擅自变更销售网点地址,新设置的销售网点代理时间不满一年的,要求变更地址的将不予受理(国家政策规定的房屋拆迁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严禁擅自转让销售网点代理权,违反此项规定的,市中心有权收回体育彩票终端设备、提前终止代理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特殊原因代理人确需变更的,应向市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新开办销售网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体育彩票新增销售网点申请表》、《温州市体育彩票新增销售网点设置审查表》和《温州市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管理办法》由市中心统一制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温州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